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71號
原   告  董素碧
       郭哲瑋
法定代理人  郭勝洲
      董素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
被   告  徐暐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桂梅
兼法定代理
人暨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純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
       黃翊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