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71號
原 告 董素碧
郭哲瑋
法定代理人 郭勝洲
董素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
被 告 徐暐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桂梅
兼法定代理
人暨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純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
黃翊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