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許邇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秉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35元,依法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共繳納1,500元,有本院自
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21624
號卷及105年度北小字第394號卷),其溢繳500元部分,應
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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