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季玲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3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