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更(五)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五)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 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莊飛宗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