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二號
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複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