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楊靖儀 律師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甲○○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沈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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