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更(四)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更(四)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二月五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江泰章法官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福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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