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七月七日、九月七日起兩度延長羈押,押期行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十一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法官林慶煙
法官張健河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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