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00八號
原告己○○○
戊○○丁○○庚○○辛○○右五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壬○○
被告甲○○
丙○○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欄中關於原告聲明第三行「新台幣」部分記載,應更正為「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