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七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貳仟萬元」記載,應更正為「陸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