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7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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