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3月初某日起至│95.11.21起至│││96.3.7止│95.11.22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700號│96年度偵緝字第18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1365號│96年上易字第1916號││實├──────┼──────────┼──────────┤│審│判決日期│96.8.28│96.11.21│├─┼──────┼──────────┼──────────┤││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上易字第1365號│96年上易字第191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8.28│96.11.21│├─┴──────┼──────────┼──────────┤││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6年執字第5702號│96年執字第6750號│││(97執緝374)│(97執緝375)││├──────────┴──────────┤││編號第1、2號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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