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6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8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自始坦承犯行,並已知所悔悟,原審量刑顯然過重,請求能減輕其刑云云。經查,有關被告上訴意旨所述之事項,原審於量刑時已加以審酌,且本院認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尚稱允當,並無過重之情形;故被告之上訴,核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