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內「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內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