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士閔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受送達人林詠晟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士閔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士閔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嫌部分,有被害人之指證、扣案菜刀一把、監視錄影畫面及被告供述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被告於民國97年7月16日執行羈押,本應於97年10月15日羈押期間屆滿。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仍有前開羈押原因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1條第1項第
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