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任職同意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任職同意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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