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5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烏肉 以鱷魚夾引接電源繞越電表,未經電表計量而改變表外線
路而竊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鱷魚夾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三行「電號:
00000000號」,「於民國93年6月間某日」,更正為「電號
:00000000-0號」、「於民國94年4月初」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
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