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乙○○
被   告 甲○○原名林佳春
            97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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