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94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