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