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4年度羅小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羅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十
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鄭貽馨
上正本經核對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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