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羅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十
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鄭貽馨
上正本經核對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