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8號

原告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珠

上列原告泉鄉風華有限公司與被告 黃俊憲 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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