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57號

原告 劉哲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羽翔奧瑞 教育培訓工作室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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