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簡字第552號
原   告  温振輝
       温錦文
       温錦泉
       温張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雯
被   告  温黃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温振輝新台幣4,72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温錦文新台幣2,72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温錦泉新台幣1,28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温張益新台幣24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89,704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温振輝新台幣(下同)4,
720,000元、原告温錦文2,720,000元、原告温錦泉1,280,00
0元、原告温張益24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
㈠原告等人分別參加附表一至四所示,由被告温黃端自任會首
所陸續召集之合會,原告並按期繳交會款與被告,詎於民國
103年農曆7月間,會首即被告竟將所收取之合會會款侵吞入
己,致系爭合會均因而倒會無法進行,原告等雖屢催被告給
付會款,被告均置之不理。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第2項
、第3項及第273條第1項等規定,系爭合會已因會首即被告
將會款侵吞入己致不能繼續進行,其各合會已得標會員及被
告,自應自103年7月份起,於每月開標日將其分別應繳納之
會款交付與原告等未得標會員,然各合會已得標會員及被告
均未給付,且迄今已逾2期之總額,原告等人自得請求各會
已得標會員及被告給付全部會款,負連帶責任,故原告等向
連帶債務人即被告請求給付全部會款。
㈡茲將原告等人請求之會款金額,計算如下:
⑴原告温振輝以「 阿輝 」名義分別參加附表一所示合會,會
款計算如附表一會員金額之計算方式欄所示,因被告已還
2萬元,故尚欠原告温振輝472萬元(計算式:202萬-12
萬+116萬+120萬+48萬-2萬=472萬)。
⑵原告温錦文以「 阿文 」名義分別參加附表二所示合會,會
款計算如附表二會員金額之計算方式欄所示,故原告温錦
文得請求給付之會款為272萬元(計算式:210萬+92萬-
30萬=272萬)。
⑶原告温錦泉以「 阿泉 」名義參加附表三所示合會,會款計
算如附表三會員金額之計算方式欄所示,原告温錦泉得請
求被告給付128萬元。
⑷原告温張益以「 阿益 」名義參加附表四所示合會,會款計
算如附表四會員金額之計算方式欄所示,原告温張益得請
求被告給付24萬元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 業據渠 等提出合會會單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
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
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
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
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
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至
第3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尚積欠原告之會款分別如附表
一、二、三、四所示,是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温振輝4,720,000元、原告温錦文2,720,000元、原
告温錦泉1,280,000元、原告温張益240,000元,及均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
89,704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 官游峻弦
附表一:温振輝參加被告之合會:
┌──┬─────┬────┬────┬─────┬────────┐
│編號│開標日│連同會首│合會期間│每會金額│會員金額之計│
││農曆│之人數│農曆│底標標金│算方式│
├──┼─────┼────┼────┼─────┼────────┤
│1.│23日會。│54名。│99.4.24.│每會2萬元│參加4會│
││每月23日中││起,至│底標1500元│2活會:合計210萬│
││午1點開標││103.8.23│起│53×2萬=106萬│
││││││52×2萬=104萬│
││││││2死會:均2期未繳│
││││││2×2×2萬=8萬│
││││││210萬-8萬=202萬│
├──┼─────┼────┼────┼─────┼────────┤
│2.│22日會。│48名。│99.11.23│每會1萬元│參加4會,均死會│
││每月22日下││起,至│底標700元│均有3期未繳│
││午1:30開││103.9.22│起│3×4×1萬=12萬│
││標││││(應扣除)│
├──┼─────┼────┼────┼─────┼────────┤
│3.│20日會。│52名。│101.1.20│每會2萬元│參加3會,均活會│
││每月20日中││起,至│底標1500元│已繳32次,│
││午1點開標││105.2.19│起│32×3×2萬=192│
││││││萬(債權讓與部分│
││││││76萬元暫不請求)│
││││││,本件請求116萬│
├──┼─────┼────┼────┼─────┼────────┤
│4.│10日會。│52名。│101.12.│每會2萬元│參加3會,均活會│
││每月10日中││11.起,│底標1500元│已繳20次,│
││午1點開標││至106.2.│起│20×3×2萬=120│
││││10││萬│
├──┼─────┼────┼────┼─────┼────────┤
│5.│9日會。│51名。│102.12.│每會2萬元│參加3會,均活會│
││每月9日中││10起,至│底標1500元│已繳8次,│
││午1點開標││107.1.9│起│8×3×2萬=48萬│
└──┴─────┴────┴────┴─────┴────────┘
附表二:原告温錦文參加之合會:
┌──┬─────┬────┬────┬─────┬────────┐
│編號│開標日│連同會首│合會期間│每會金額│會員金額之計│
││農曆│之人數│農曆│底標標金│算方式│
├──┼─────┼────┼────┼─────┼────────┤
│1.│23日會。│54名。│99.4.24.│每會2萬元│參加2會,均活會│
││每月23日中││起,至│底標1500元│2活會:合計210萬│
││午1點開標││103.8.23│起│53×2萬=106萬│
││││││52×2萬=104萬│
├──┼─────┼────┼────┼─────┼────────┤
│2.│7日會。│48名。│99.9.08.│每會2萬元│參加2會,│
││每月7日中││起,至│底標1500元│1活會:46×2萬=│
││午1點開標││103.7.07│起│92萬│
││││││1死會:應扣除30│
││││││萬│
││││││請求62萬(92-30│
││││││)│
└──┴─────┴────┴────┴─────┴────────┘
附表三:原告温錦泉參加之合會:
┌──┬─────┬────┬────┬─────┬────────┐
│編號│開標日│連同會首│合會期間│每會金額│會員金額之計│
││農曆│之人數│農曆│底標標金│算方式│
├──┼─────┼────┼────┼─────┼────────┤
│1.│20日會。│52名。│101.1.20│每會2萬元│參加2會,均活會│
││每月20日中││起,至│底標1500元│已繳32次,│
││午1點開標││105.2.19│起│32×2×2萬=128│
││││││萬。│
└──┴─────┴────┴────┴─────┴────────┘
附表四:原告温張益參加之合會:
┌──┬─────┬────┬────┬─────┬────────┐
│編號│開標日│連同會首│合會期間│每會金額│會員金額之計│
││農曆│之人數│農曆│底標標金│算方式│
├──┼─────┼────┼────┼─────┼────────┤
│1.│7日會。│52名。│103.4.8.│每會2萬元│參加3會,均活會│
││每月7日中││起,至│底標1500元│已繳4次,│
││午1點開標││107.6.07│起│4×3×2萬=24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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