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茲因該財團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提請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捐助暨組織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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