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居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十二樓右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B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