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載明相對人,請具狀陳明之。㈠若欲對乙○○之繼承人發支付命,請提出:
⒈乙○○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⒉查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或有限定繼承之文件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㈡若乙○○確已死亡,無權利能力,則不得以之為本件相對人。
二、請提出對乙○○請求新臺幣12,000元之相關資料以釋明。
三、聲請狀底請補簽名或蓋章。
四、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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