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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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二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究係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三二號或該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號或本院八十八年度聲再第一二號或何項判決聲請再審,其對象不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七月三日二度依法函請臺灣岩灣技能訓線所(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送達再審聲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並經本院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電詢確已送達再審聲請人無訛,聲請人至今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