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廖李寶珼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廖李寶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