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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