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零點一二公克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七一五六號裁定送臺灣屏東戒治所強制戒治,檢察官並以八十九年毒偵緝字第四七三號提起公訴,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以九十年訴字第八十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施用毒品犯行既係在停止戒治之九十年五月中旬至同年六月十二日止,係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自非該案判決效力所及,被告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依法應由檢察官為偵查起訴,從而,本件扣案之毒品,亦應由該案判決為沒收之宣告,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恰,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