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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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2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門營造有限公司、 吳名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鴻門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相對人鴻門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吳名城,其與經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吳鴻明 不符。)
二、相對人吳名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鴻門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