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字第78號
原告 黃婷維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原告起訴雖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本院為此已依原告聲請查得上開帳號帳戶申登人資料,然原告迄未補正本件被告正確之姓名及相關年籍資料,原告自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