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99號
原告凡古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婉婷
訴訟代理人 利兆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嘉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