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6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聯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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