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26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代位債務人 許祺玄 提起本件代位分割共有物(即被繼承人 許正男 之遺產)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許正男遺產之現值,按被代位人許祺玄之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許正男遺產之現值如附表所示,而被代位人許祺玄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601元(293,201元÷2=146,6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440元裁判費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元(1,550元-1,440元=110元),未據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伍幸怡
附表
被繼承人許正男遺產單位:新臺幣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起訴時現值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現值
1
土地
雲林縣水林鄉水南段
400地號
公同共有
64分之1
3,225㎡
1,800元/㎡
90,703.13元
2
土地
403地號
1,945㎡
1,800元/㎡
54,703.13元
3
土地
404地號
2,413㎡
1,800元/㎡
67,865.63元
4
土地
405地號
2,218㎡
1,800元/㎡
62,381.25元
5
房屋
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未辦保存登記),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1,課稅現值24,400元
6,100元
(依許正男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
6
存款
郵局
11,448元
合計:293,2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