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26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邱薪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代位債務人 許祺玄 提起本件代位分割共有物(即被繼承人 許正男 之遺產)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許正男遺產之現值,按被代位人許祺玄之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許正男遺產之現值如附表所示,而被代位人許祺玄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601元(293,201元÷2=146,6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440元裁判費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元(1,550元-1,440元=110元),未據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伍幸怡

附表

被繼承人許正男遺產單位:新臺幣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起訴時現值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現值

1

土地

雲林縣水林鄉水南段

400地號

公同共有

64分之1

3,225㎡

1,800元/㎡

90,703.13元

2

土地

403地號

1,945㎡

1,800元/㎡

54,703.13元

3

土地

404地號

2,413㎡

1,800元/㎡

67,865.63元

4

土地

405地號

2,218㎡

1,800元/㎡

62,381.25元

5

房屋

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未辦保存登記),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1,課稅現值24,400元

6,100元

(依許正男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

6

存款

郵局

11,448元

合計:293,2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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