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41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00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