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與被告甲○○、丑○○、辛○○、午○○、丙○○、辰
○○、戊○○、壬○○、庚○○、巳○○、子○○、癸○○
、卯○○、乙○○、己○○、寅○○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調
解程序費用(本院98年度司中調字第850號)1,000元外,尚
應補繳660元。
㈡提出被告甲○○、丑○○、辛○○、午○○、丙○○、辰○
○、戊○○、壬○○、庚○○、巳○○、子○○、癸○○、
卯○○、乙○○、己○○、寅○○等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