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聲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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