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8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威固有限公司(原名:威固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肆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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