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陳旺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楊勝東 │員山鄉農會│95年3月31日│11,900元│FA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