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3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36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肇事逃逸對於被害人之生命、身體造成之危險性及被害人受傷程度,惟犯罪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參以被告已與被害人乙○○達成和解,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12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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