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 黃城 (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私立中道高級中學
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私立中道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私立中道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私立中道高級中學董事,該財團法人因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關於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項目,並修改捐助章程第9條,並經教育部於民國95年11月2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950520904號94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私立中道高級中學通過捐助章程修正,並修改捐助章程第9條關於財團法人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項目,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可完備其管理方法,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此部分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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