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了犯罪事實第10、11行部分應更正為「甲○○受有左腳外踝骨折、雙側膝部挫傷、四肢多處挫擦傷、左側腓骨骨折之傷害及乙○○受有雙肘及雙膝挫擦傷之傷害。(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甲○○受有左腳外踝骨折、雙側膝部挫傷之傷害、乙○○受有四肢多處挫擦傷、左側腓股骨折之傷害)」、證據部分應補充「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自首情形記錄表、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及證據(四)部分應更正為「新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第按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者,方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雖本件卷附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中勾記「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語,惟查,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問:…肇事後何人報案?)…追我的警員報案處理的。」(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02號偵查卷第6頁),核與告訴人乙○○及甲○○以證人之身分於偵查中證述:「(問:當時被告有無停下車?)乙○○答:他跑了,是警察把他帶回來的。甲○○答:我當時是倒在地上,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等我回過神,丙○○就被警察帶回來了。(問:丙○○撞到你們後有無停車查看?)乙○○答:他沒有停下車子。」等語相符(同上偵查卷第37、38頁),是本件被告並不符合自首之要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過失程度、告訴人乙○○及甲○○所受之傷害非輕,及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幸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902號被告丙○○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樹林市○○街○○巷○號1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6年6月24日10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縣新莊市○○路往三重方向行駛,行經同路120號前,明知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車速度,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路況均屬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同向前方由乙○○所騎車牌號碼為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甲○○亦行駛於同路段前方,丙○○乃直接自後方撞擊乙○○所騎機車後車身,致乙○○、甲○○人車倒地後,甲○○受有左腳外踝骨折、雙側膝部挫傷之傷害、乙○○受有四肢多處挫擦傷、左側腓股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乙○○、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詞,(二)告訴人乙○○、甲○○之指訴及以證人身分之證詞,(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肇事現場照片,(四)新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五)臺灣省臺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7年4月14日北縣鑑字第0975180189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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