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專利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三號
原告甲○○
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右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洋皓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八八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已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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