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複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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