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丙○○被告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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