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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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通緝到案,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