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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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0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