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本票一紙,約定付款地為桃園縣竹圍村,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請求,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管轄法院。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3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2年9月6日│50,000元│92年10月16日│92年10月16日│021462││└──┴──────┴───────┴──────┴───────┴───────┴───┘